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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言观点] 同性恋:本质还是建构?

  同性恋究竟是道德沦丧还是天性使然?是正常性爱的表达方式之一还是某种病态的构成?一百多年来,随着同性恋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这些问题不仅成为同性恋者和主流社会之间矛盾和冲突的来源,而且同性恋社区内对此看法也不尽相同。在自我表达方面,社区内既有旁若无人花枝招展的易装者,又有成员试图通过证明同性恋倾向的先天性来争取主流社会的宽容和接受,还有一些人认定自己的性倾向有违宗教和道德传统而寻求"矫正”。

  同性恋者自我表达的这番不同,与同性恋起源研究中的本质论与建构论之间的争论可谓一脉相承。本质论认为,性倾向是一种独立于任何时间、地域和外界力量的生物要素,因此也被称为生物本质主义(biological essentialism),虽然有关探讨并不局限于寻找同性恋先天性的生物证据。坚持本质论的女同性恋学者朱迪·格拉汉认为:"同性恋文化很古老,相当古老,而且是连续的。我发现,同性恋文化有着它的传统人员,它的中心群体,它既遍布全球,又有着部落和精神根子。”建构论则认为,社会与文化的力量人为地造就了性倾向的观念,而这种力量会随着历史和社会条件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所以建构论又被称为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onism)。激进派建构论学者大卫·霍尔普伦指出:"除了西方社会之外,同性恋在二十世纪以前也许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历史。”(Hogan & Hudson,1998)

◇ 建构论的冲击和启示

  同性恋究竟指的是一种行为,一种心理感受,还是一种社会身份?十七世纪的杰洛米·本森是最早呼吁将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的社会改革家,他当时用pederast一词来指同性恋,但pederast确切指的是与未成年同性发生性关系的人,这与现在同性恋的定义大为不同。除了pederast之外,sodomy也是一个常用词,意为"鸡奸”,广义上指任何不涉及阴道插入的性交,包括肛交、口交和手淫等,但这些性行为并不是同性恋者的专利,异性恋性行为中也时常发生。另外,用行为来指代同性恋者,一来否定了同性恋者的心理感受,二来强行规入了一些限定条件下发生同性性关系的人,比如男妓,因输掉纸牌游戏而被迫为同性狱犯口交的囚犯等。

  十九世纪后期,卡尔·亨利奇·乌尔利克斯、约翰·爱丁顿·西蒙德和爱德华·卡宾特等同性恋学者从个人的情感经历出发,认为同性恋倾向是天生的本性。他们列举了历史上对于人类文明做出过杰出贡献的同性恋名人,试图说明同性恋者亘古就有。卡宾特还从旅行家和人类学家中采集资料,证明同性性行为散布于全球的原始部落中。这些看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同性欲望是一种不以社会条件和历史环境所改变的人性本质之一,同性恋者是具有某种心理和行为特征的客观族群,而非社会所谴责的道德堕落者(二言,2000)。

  与此同时,同性恋病态说正在医学界内取得共识。1869年,德国医生卡罗耶·玛利亚·科特贝涅创造"同性恋”(homosexual)一词来指称同性间的性吸引和性行为(Foucault,1976),但当时主张病理说的医学人士往往将"性欲倒错”和"性别错位”混为一谈,他们还从家庭遗传、脑部结构等各方面探讨这种"疾病”的先天性成因,试图找出"治疗”方法。

  从二十世纪中期开始,精神分析开始占据精神病学的主导地位,"弱父强母”的家庭环境也成为同性恋成因的标准解释 (Herman, 1995),同性恋被认为是性心理停滞发展的结果。与此针锋相对的是英国性学家蔼理士在《性心理学》一书中认为,同性恋与生俱来,并且是人类亘古以来的性爱表达之一。

  六十年代,建构论成为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的新工具,社会因素对性欲望所施加的影响也迅速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跨文化研究表明,疯癫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阶段里并没有呈现稳定统一的范畴。建构论者进一步认为,精神变态是精神病专家在过去两个世纪内的主观臆想的产物,而非对客观病症的反映,其目的在于获取诊断权力,借此禁闭与那些在性行为方式上不遵循常规模式的少数人,医学成为继宗教和法律之后的又一禁锢性社会机制,成为主流社会道德的"科学代言人”。从定义性变态的那个时刻起,"白衣天使”就沦为与为社会压制同流合污的帮凶。凯·艾利克森于1964年指出:
                                    
  "变态并非某些行为方式的内在特性,它是那些目击了这种行为的观众直接或者间接地强加给这些行为的标签。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研究变态的重要变量在于社会观众,而非(具有变态行为的)个人,因为只有观众最后才有权决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变态。”

  建构论的重大突破在于从社会的角度──而非同性恋者本身──来探索同性恋的来源,这与同性恋病态说寻找同性恋生物或生理原因的努力背道而驰,从而对精神病学的理论根基提出了严厉挑战。英国社会学家玛丽·麦金托许于1968年在《同性恋角色》一文中指出:
                            
  "将一些人标定为‘偏离常态’,这种做法从两个方面施加了某种社会控制。首先,它使合乎常规或者不合乎常规的行为之间界限分明,将人群分为公开的、截然对立和可辨认的两个群体,这意味者一个人不可能轻易地从一个群体转移到另一个群体,因为即使他稍微有了一些转移的迹象,这都意味着对这种群体的一切谴责和制裁将随之而来。其次,标签将偏离常态者从其他人中分离开,使他们偏离常态的行为和对这种行为的辩护只是局限于相对狭小的群体中。将同性恋定为一个专门的、受鄙视的、受惩罚的人群,其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在整体上的纯洁性,就象将罪犯隔离后,来保证其他遵纪守法者。”(Mcintosh,1968)

  麦金托许提出上述看法时,艾弗伦·胡克博士等有关同性恋正常性的研究已经在精神病学界和同性恋社区内得到传播,许多同性恋者也渴望借助专家们的权威来为自己的正常性"正名”。针对这种情形,激进派精神病专家托马斯·萨斯在谴责精神病学在疾病定义方面的霸权的同时,指出同性恋社区本身的被动性和对科学界的过分依赖是他们难以翻身的重要原因。1970年,他在《法律、自由和精神病学》一书中指出,"精神病人”的弱点在于他们没有能够团结起来争取自己的法律权利,所以只能处于受人支配的地位,将科学权威人士视为帮助他们摆脱桎梏的救星。

  "这种被动态度比任何其它事物都易于使他们成为替罪羊。与其保护自己的诚实,他们就象精神分析学家所言,与进攻者认同。精神病人求得自由的最有效办法也许并不在于获得精神健康,而是在自行其是的同时,充分享受作为人的一切权利。”(Szasz, 1989)

  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是社会建构主义的最主要代表之一,他从六十年代开始,陆续对疯癫、刑罚、知识等议题进行了解构分析。1976年,他发表了《性史》第一卷,首次从建构论的角度来阐述同性恋的医学来源,并将"同性恋”(homosexual)一词首次出现的1869年作为同性恋者正式被确立为一个族群的开始。

  "古代民法和刑法规定,鸡奸是遭到禁止的行为之一……而在十九世纪,同性恋者成了一种人格,一种过去,一个案例历史,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形态特征,他们具有相似的解剖特征,并可能有着神秘的生理特点。同性恋者作为个人的各个方面都受到这种性倾向的影响……鸡奸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越轨行为,而同性恋者则是一个族群。”(Foucault,1976)

  欧美社会在十七世纪走上了工业化道路,大量农村劳力涌入城市。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男性人口的剧增缩短了人际距离,使男性间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供男同性恋者光顾的"渔场”(经常是露天场所如公园和车站等)以及为男性客户提供性服务的男妓开始应运而生,同性性行为开始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当时由于医疗技术的提高,医学界更有能力通过扩大服务对象来扩展自己的权力范畴,而行为科学的兴起使人类的性行为成为新兴的研究对象,有关同性恋的大量法律和医学资料也从此开始积累,"同性恋”的概念受到了建构。

  福柯认为,"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等名称的产生并非出于语言表达的便利,但这番表达确实使一群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人──即sodomite──正式被视为一个具有某些特征的社群。同性恋者被认为具有情绪不稳、歇斯底里、胆小敏感责任心不强和具有自杀倾向等特征,并偏爱与未成年者发生性关系。利用这些特征,人们可以清楚地将同性恋者与其他人分辨开,必要时可以将他们隔离起来(如德国纳粹政府曾将同性恋者送入集中营)。对于福柯来说,同性性行为的欲望是先天由来还是后天获得,并不至关重要,关键在于名称的确立使医学歧视和道德谴责更为简便易行,因为对某种行为的反对一旦演变为对一个人群的谴责,对这种行为的压制就会趋向普及化、制度化和效率化。比如说,当同性性行为因为不伴随生育功能而被斥责为"道德败坏”或者"堕落”时,如果一位男子对同性成员流露爱意,他照样成为谴责和歧视的对象,即主流社会的道德使具有同性欲望的人噤若寒蝉,从而起到了"防患于未燃”的作用,使同性性行为在发生前就受到了制止。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压制在制造道德和医学理由时,也创造了大量语汇表达,而这些贬损性表达为日后同性恋文化发展打下基础的同时,也为它预设了反叛和敌意的色彩,如现在许多同性恋者毫不惭愧地自称faggot或者pervert,在遭到斥责时故意搔首弄姿,用夸张的肢体语言来表达对主流社会的抗议和不满。

  《性史》第一卷发行的同一年,美国学者约翰逊·内德·卡茨发表了《美国同性恋历史》,试图从本质论的角度探讨同性恋族群在美国的演变历史,但两年后亚瑟·伊万的《巫术与同性恋反文化》则对这番本质论探求发起了直接进攻。本质论和建构论的冲突开始在同性恋研究领域内公开化,扩大化。建构论认为,由于"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分类存在,人们就会不由自主地将自己"对号入座”;如果没有这番标签,人人只是将性行为当作一种性表达而已,因而也就不会有"正常”与"变态”之分。确切地说,建构论研究的是同性恋社群或者同性恋者作为社会身份的来源,而非同性间的性吸引本身。

  本质论和建构论的辩论极大地丰富了同性恋研究,也揭开了许多事实真相。比如,人们一直认为古希腊对同性恋宽容有加,但建构论有关权力的研究表明,在这些同性关系中,性行为的主动方总是来自较高的社会阶层或者拥有较高权力的人(如主人或智者),而被动方则来自权力关系中的弱方(如仆人或学生)(Foucault,1985)。因此,与其认为苏格拉底在《会饮篇》中赞美同性恋情,不如称之为对权力和地位的崇尚,因为这种同性恋情不过是权力关系在性关系中的体现而已,而有悖于这种模式的同性性爱将理所当然地受到惩罚,如公元前346年,贵族提马丘斯被揭发曾在年轻时候担任同性性行为中的被动方,结果他被判永远不得从政(Hogan & Hudson,1998)。一百多年前,著名剧作家奥斯卡·王尔德获罪,部分也是因为他作为上层社会的成员,没有能够为下层人士树立榜样(多名街头无产者出庭作证,说明曾与王尔德发生同性性行为)。

  建构论认为,本质论只是出于自我辩护的被动心态,试图向主流社会靠拢,比如其主要辩论方法就是列举历史上对于人类文明作出过杰出贡献的同性恋人士,来说明自己除了性倾向方面有所不同之外,其它各方面与主流社会没有两样,即通过向主流社会"求同”来争取自身的生存权利(Greenberg,1988)。许多同性恋者为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努力也被视为向既定社会道德的屈服和妥协,因为婚姻在传统上是一种针对异性恋的建构。建构论从文化相对论出发,将矛头直指社会压制,指出道德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性产物,并非某种自然属性的反映,所以同性恋者不应该拘泥主流社会的医学标准,也不必自缚于他们的道德管制,而是应该努力突破这种建构──这就是酷儿理论的来源。酷儿理论反映了同性恋运动的反叛和激进色彩,并成为同性恋解放的有力工具,它鼓励同性恋者拒绝精神卫生人士的"帮助”,毫无愧谦地坚持自身的"奇异”(queer)色彩,并向主流社会宣告:"我们是同性恋,你们受不了也得受。需要改变的不是我们,而是你们!”。

  虽然建构论认为社会建构造成了对同性恋的压制,但它同样可以成为前进的武器和工具。福柯认为,对于建构的认识就是解构的开始,而解构有助于我们认清自己对快乐的需要,并看到走向快乐的道理上所面临的障碍,以采取行动加以清除,这对于以反歧视和反压制为目的的同性恋运动具有深远的启发意义。同性恋者不必被动地迎合主流社会(如外表上衣冠楚楚,并处处显示自己有建立忠诚的一对一伴侣关系的强烈愿望),也不必停留在抗议和呐喊,而是完全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建构起新的欲望,新的快感,比如个别同性恋成员喜爱的拳交等虐恋方式虽然令绝大多数人(包括同性恋社区成员)感到难以理解,使这种性行为使性快感摆脱了射精的必要,代表着一种新型快感的产生(Foucault,1978)。

◇ 本质论的反击

   八十年代,建构论占据了同性恋研究的主要阵地,但本质论的发展也不甘示弱地取得了重大突破 。 1980年 , 耶鲁大学历史学家约翰·波斯威尔将多年的详尽考证编辑成书,发表了《基督教、社会宽容和同性恋》,此书列举了大量史实,从历史学的角度为本质论做出了坚定辩护,并认为建构论本身只是一种研究者建构的产物,而非对客观事实的反映。(Boswell,1980)。

  波斯威尔对同性恋的定义很简单:在一个没有限制、具有充分选择自由的情况下(即排除监狱和军队等单性环境),如果有一定数量的人(而不是所有人)完全有条件和异性发生性关系,但却偏爱与同性做爱,那就说明了同性恋欲望对这部分人来说,是一种稳定的生物本能,即同性恋是一种客观存在,外界条件只是影响这种欲望的表达而已(Boswell,1990)。本质论所研究的就是这种欲望的生物性和具有这种欲望的人类社群,即同性恋者。行为只是欲望驱使下的表现,那些不具备同性恋欲望的同性性行为──不管是出于关爱(如斯拉夫男子间的亲吻礼,因不堪男性虐待而结为姐妹的妇女)、胁迫(如监狱中)还是以经济交易为目的(如卖淫)──都不足以使当事人被确定为同性恋者,而那些怀有同性恋欲望但未发生同性性行为的人,则照样被归类为同性恋者。

  波斯威尔根据自己的周密考证,认为同性恋者确实亘古就有,比如古希腊语中就有philandros和philomeirax 两个词,分别指"喜欢男人的男人”和"喜欢青少年男子的男人”,这与今天的"同性恋者”意思相当。此外,希腊语中的paiderastes 一词专指"恋童者”,不幸后来其它语言借用此词来指同性恋,使人们在很长的时期内将同性恋和恋童癖混为一谈。此外,在六世纪之前的东罗马帝国,同性卖淫并不属于非法,而且拉丁语中专门有exoletus一词来称谓成年男妓,这些男妓也向男人出卖肉体。当时娼业兴盛,嫖客完全可以选择妓女,为什么还存在向同性卖淫的男妓群体呢?可见,男妓市场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对同性性爱的需求。有一部分男子明明可以与女性做爱,但仍然选择与男性发生性交易,这部分人的性欲望和当今的同性恋者有什么两样呢?(Boswell,1980)还有,在《天方夜谭》的第419个故事中,一位妻子看到丈夫深情地凝望着一名年轻俊美的男子时,满腔醋意地说道:"我觉得你属于喜欢男人胜于喜欢女人的那类人。”这里虽然没有对"那类人”给出一个明确的医学或者法律定义,但这足以说明古代阿拉伯世界确实存在着"喜欢男人的男人”,他们显然与今天的男同性恋者享有同样的性心理感觉。除了历史文献和文学作品中的记载之外,九世纪的古斯塔·依宾·路夸的心理学著作从二十个方面对人进行分类,其中就包括性爱。古斯塔认为,有的人的性爱对象指向男性,有的指向女性,有的则指向两性。今天的"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完全可以对号入座,虽然当时并没有这些明确的称谓。除此之外,中世纪以来的基督教对同性恋者的迫害一如对犹太种族的迫害,而有关文献中所描绘的同性恋者和今日的同性恋者在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相去不远(Boswell,1980)。可惜的是,建构主义者对于这些历史证据似乎置若罔闻(Boswell,1982)。

  欧美的现代经济文化带有强烈的工业和城市色彩,同性恋文化作为一种亚文化,也毫不例外地体现出相应的特征,但工业化和城市化只是使同性恋"浮出水面”,使同性恋者有了建立有形社区的可能,如同性恋浴池和酒吧就是同性恋者人数集聚到一定规模时的经济产物,将同性恋医学化也是同性恋行为在精神病专家眼里积累到一定数量后令他们萌发了归纳的想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工业化和城市化造就了同性恋欲望,也不意味着城市以外或者未开化地区的同性相吸就不属于同性恋。如果试图将当代同性恋者的特征套用在先前从事同性性行为的人,来决定后者是否符合"同性恋”的定义,这无疑是当代人倚仗自我表达上占有天时地利的条件,将现代标准强加给以前的社会而已,而这种做法难以避免错误的发生,例如以前美国的黑人被称为"黑奴”,而奴隶制度被废除后,黑人的社会地位和黑人文化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现在已经有成为大公司总裁或者知名律师的黑人,但他们作为黑人的种族身份是否会随着职业和社会地位的改变而消失呢?

  当代人的文化霸权也可能演变为殖民主义心态,其典型表现就是发达国家的同性恋文化对于第三世界同性恋文化的藐视。有些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并没有经历过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或者其同性性爱的表述有别于西方国家,难道这些性爱就应该被排除在同性恋的定义范畴之外吗?

  即使我们承认各个时代和各个社会与同性发展性关系的人在心理感受和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不同,但与此相关的行为方式(比如西方社会惯用"鸡奸者”来指代同性恋者)贯穿于各个时代和社会,这就足以就说明这些性欲望是某种内在的稳定潜质,外部的社会文化只是一种包装,出于不同的需要,既可以为它添加了一身漂亮的外衣(如古希腊对之的赞美),也可以使它衣衫褴缕,不堪入目(如基督教的谴责,近现代的医学化和刑事化举措等),但同性恋欲望本身并不随着外表和反映的不同而受到改变,正如穿着并不能改变身高和脑重一样。不管称同性恋为sodomite,pederast还是faggot,不管对此加以赞扬或者惩罚,这种行为在不同地域和历史阶段里纷纷得到反映,这本身就说明了同性恋欲望是一种贯穿各种文化背景和社会阶段的某种先天性的稳定本质,而建构只是一个"发现”、"标签”和"描述”这种性欲望的过程,就好象人类从诞生的时刻起,就存在着不同的血型,分类只是对血型的一种描述,血液并非在得到医学分类后才产生不同的类型。换句话说,本质论认为建构论对同性恋起源的解释类似于"发掘”,即寻找和揭示不为人所知的某种存在,而不在于"发明”,即走过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

  一位行人丢了钥匙,在路灯下苦苦寻找。警察问他在哪里丢的钥匙,行人说:"是在树下丢的,但这里光线好,所以我就在这里找。”建构论对于同性恋起源的解释,也许就是出于这番急功近利的心态。由于本质论所涉及到生物学和医学等领域并非社会科学工作者所能够轻易涉猎,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同性恋学者中极少有人象波斯威尔那样,拥有超群的语言才能和历史学背景(他查阅了大量古希腊语、古希伯莱语、拉丁语和阿拉伯语的文献,三十出头时就担任耶鲁大学历史系主任),这就使他们的研究只能局限于近现代有关同性恋的记载,而这方面的事实记载绝大部分来自从十九世纪末期开始积累起来的法律和医学文献,而法律和医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怪乎同性恋就被认为是社会建构的结果。简而言之,建构论也许是建构论学者学识背景所限的产物。

  本质论于九十年代初因生物学和医学对基因和脑部研究等领域的突破而受到进一步重视(万延海、二言,1999),但有关实验的难度极高,其他研究者进行重复测试的可行性过低,所以有关同性恋的先天性成因目前仍然停留在科学假设的阶段,但它为本质论研究提供了新方向,比如基因解码工程的完成被很多生物学家视为研究同性恋先天性的良好开端。与此同时,动物中的同性恋行为证据也为性倾向的自然属性提供了有限的旁证(Bagemihl,1999)。

◇ 建设性的对立

  虽然目前建构论主宰着同性恋研究和酷儿理论,但一些学者注意到两者都存有缺陷与不足。性学家约翰·德赛克和约翰·艾利亚批评本质论将性倾向缩微于"某种生物机制”,批评建构论将同性恋者描绘成"一种毫无自我意识的空洞的有机物,有待文化和社会来填补内容”。他们提议,性倾向是一种兼具生物、个人和文化的影响(Hogan& Hudson,1998)。犹如性倾向本身就是一个连续谱,本质论和建构论并没有将同性恋研究分为截然对立、剑拔弩张的两大阵营,许多学者的看法介于两者之间,各有侧重。

  笔者认为,建构论着重于探讨同性恋欲望的社会性表达,而欲望的表达确实有其生理或生物基础,建构论只是认为探求这种欲望的生物性并不必要,因为其出发点就是对各种性欲望的平等看待。建构论的学者以社会学家为主体,他们更侧重于群体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建构论所探讨的是同性恋者作为社会身份的起源,而不着重于追溯同性恋者个体欲望的由来,所以它和本质论只是处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探索而已,两者之间并无根本冲突或矛盾,更不等同于同性恋先天性和后天性之争。换句话说,本质论希望解答的是:"对同性产生性吸引的同性恋者是怎样产生的?”建构论提出的问题则在于:"被认为具有情绪不稳、责任心不强、有自杀倾向的同性恋者产生于何时?”由于这一系列"不良特征”是医学和法律等社会机制的赋予,同性恋自然可以被视为社会建构的产物。

  然而,医学曾将同性恋归类为精神疾病,社会道德将同性恋斥为"堕落”,这是无知或者知识不足所导致的错误分类,而且其错误主要在于对同性恋者特征的描绘有失偏颇,但这并不说明"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的归类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诚如有些人以肤色深浅来判定智力高低,这是个很不恰当又很不准确的做法,但以下事实是不容置疑的:黑人、白人和黄种人之间的确存在着肤色区别,而这种区别就是某种生物本性的反映,即"描绘”的错误不能否定"标签”的正确性。对同性恋的偏见确实对同性恋者造成了某种压制,但偏见的来源是主流社会的道德模式(如性行为应该伴随生育作用)和对同性恋者的误解(如认为男同性恋者都将骚扰男童),然而分类只是对客观群体添加标签,本没有褒贬的含义,但对受到分类物体和群体的描绘可能出错,就象很多人没能看到历史和社会条件对人之发展的限制,从而错误地认为黑人天生愚笨。

◇ 结语

  虽然看法的分歧一直存在,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也难以达成定论,但建构论和本质论在消除歧视方面却各有千秋。对于将同性恋归咎于"道德沦丧”的看法而言,本质论旨在说明,同性恋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物本性,同性情爱是人类本性的表达之一。对于那些将同性恋斥为病态或者犯罪的人来说,社会建构论直指主流社会的医学和法律霸权,在颠覆中寻求解放。

  本质论和建构论都旨在寻求同性恋的真相,两者虽然针锋相对,却在不同的领域内取得了实际性的社会效果。也许我们永远都不可能得知同性恋的确切来源,但这场持续的争论却是极具建设性地丰富着同性恋文化。

参考资料:
·Bagemihl, Bruce. Biological Exuberance: Animal Homosexuality and Natural Diversity. St. Martin‘s Press, 1999.
·Boswell, John.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
·Boswell, John. Revolutions, Universals, Categories, fromSalmugundi: Homosexuality: Sacrilege, Vision, Politics. Fall 1982-Winer1983. No.58-59. Page89-113.
·Boswell, John. Sexual Categories, Sexual Universals: A Conversion with John Boswell, from Dialogues of the Sexual Revolution, Vol.2: Homosexuality as Behavior and Identity, edited by Lawrence Mass, Harrington Park Press 1990.
·Erikson, Kai. Notes on 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 from The Other Side: Perspectives on Deviance. Free Press. 1964. pp.10-11.
·Foucault, Michel.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1: An Introduction. Vintage Book, 1990. pp.43
·Foucault, Michel.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2: The Use of Pleasure. Random House, Inc. 1985. pp.187-203.
·Foucault, Michel. Questions for Michel Foucault: Interview with Jean Le Bitoux and Mattias Duyves. 1978
·Foucault, Michel. Sexual Choice, Sexual Act: An Interview with Michel Foucault, Salmagundi No.58-59,Fall 1982-Winer 1983, pp.10-24.
·Greenberg, David F., The Contruction of Homosexualit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Herman, Ellen. Psychiatry, Psychology and Homosexuality. Chelsea House Publishers, 1995. pp.29-33.
·Hogan, Steve & Hudson, Lee, Completely Queer: The Gay and Lesbian Encyclopedia, Henry Holt and Company, Incl, 1998.
·McIntosh, Mary, The Homosexual Role, Social Problems 16 (Fall 1968), pp.182-192.
·Szasz, Thomas. Law, Liberty, and Psychiatry : An Inquiry into the Social Uses of Mental Health Practices.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1989.
·万延海,二言:《同性恋先天性初探》,选自《中外医学哲学》第1卷第4期,1998年12月,177-186页.
·二言:《同性恋研究的历史演变》,选自《桃红满天下》第80期,2000年.

原载:桃红满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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