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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不一定來自于不当性別认同
  每个人都有对性伴侣的性别选择,称之为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如同性恋者对同性伴侣的偏好,异性恋者对异性伴侣的偏好,双性恋者则是对两种性别均可接纳。许多人将性别认同(gender identity)与性取向相混淆,也就是认为同性恋行为一定来自于不当的性别认同。类似的,另两个易混淆的名词为扮异性癖(transvestism)及变异性症(transsexualism)。前者喜做异性打扮,且当穿着异性服饰时会激起性兴奋;大多数的扮异性癖者为男异性恋者,然为生活需求而做异性打扮的人,也不全是严格定义的扮异性癖者。后者则是生理上性别与心理上性别不一致的人,往往会透过各种管道要求施行变性手术;在性取向方面,变性症者往往很难与同性恋者区别清楚。

  学理上说来,同性恋并不单是同性别的人彼此间的性接触而已,还要包括两个重要因素,即发生同性恋行为的情境、场合与当事人的感受与情绪。也就是说,同性恋这个观念可指涉:一、性行为模式;二、情绪上的认定(affiliation);叁、对自我(self)的确定。因此,Martin及Lyon在1972年就提出一个包括前面这些层面的较完整定义:「同性恋是指一个无论在性爱、心理、感情及社交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即使这样的兴趣并未由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

  根据前述的定义,在临床除了真正的同性恋行为外,还有一些不同型态的同性间的性行为,如下:

  一、生长过程中的行为:很多人在小时候均有向同性玩伴展露性器官或进一步性游戏的经验,这些行为通常是正常发展过程中的一部份,而不能说就是成年生活中同性恋的徵兆。过去,金赛的研究指出,女孩在13岁前,男孩在15岁前,同性爱欲(homoerotic)游戏远多于异性爱欲(heteroerotic)游戏。对孩童们来说,这些行为称不上是一个问题,经常是父母或其他人的过度关心,误以为会因此造成日后的同性恋行为。

  二、假同性恋(pseudohomosexuality):主要发生在男性身上。有这种情形的人并不会受到同性的性爱吸引,主要来向其心理上存有的「男性化=权力,女性化=依赖。」的错综情绪。有一些男性自觉虚弱、屈顺或能力不足,在与其他男性相较时,心中就浮现下列倾向:「我不够男子气慨→我是女性化的人→我是同性恋者」,这样的人多半在心理上的以为多于真正去从事同性恋行为,当然有时候也可能去扮演被动的同性恋角色。在其他情况,他们却对自己可能是同性恋者而担心到引发所谓的「同性恋恐慌」,甚至自杀或出现暴力行为。

  三、情境性同性性活动:在缺乏异性对象的某些环境里,例如军队、监狱、偏远地区,为解决性的需求会使某些人暂时的改变性爱对象,一旦回到正常环境,自然也就回复原有的异性恋行为。有些认为这是健康的适应行为,至少在彼此均同意的情况下,不会造成伤害。但是,那些原本对性别认同有不自觉的深度不安或怀抱强烈道德禁忌的人而言,却可能会引起严重的情绪骚乱和情感冲突。

  四、胁迫性同性性行为:如同对异性的强暴一般,阴茎也可用来当做武器,以施展对其他男性的支配及权势。这样的情况在监狱中或其他暴力被滥用的场所中是屡见不鲜的。胁迫者时常劝诱被胁迫者扮演领受者(recipient)的性角色,例如在肛交或口交中。这样的情况在女性监狱中也非少见。胁迫者,尤其在男性,并不自认是同性恋者。在某些文化或次文化团体中,插入者与被插入者之间的界限分明,插入者的地位并不因此受影响,也不被团体的其他成员视为同性恋者。

  五、被迫的同性性行为:被胁迫者所受的创伤可能会严重到造成其性的及社会的自我慨念(self concept)瓦解。其中的痛苦若无法吐露,更可能造成精神科的急症。不过,一般都认为这样的经验并不会造成后续的同性恋行为,当然也有一些例外。

  六、双性恋:有一些同性恋者也可以有相当程度的异性恋行为,但若仔细去分析其性幻想内容及性兴奋的引发方式,则可了解他们的性爱偏好还是同性恋。真正对等双性恋虽有但并不多见。

  七、意识型态(ideological)的同性恋:主要存在于激进的女权主义者中,她们愤慨地拒绝任何对男性的需求,有时候这是一种否认天生的男女差异或互补性(complementarity)的行为。性冲突被伪装成一种意识型态。

  八、次发于其他精神疾病的同性性行为:这些时候的同性恋行为多半是原发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病、躁郁病的症状,需要赶快处理的是这些根本上的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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