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同性爱的道德评价与艾滋病预防 |
主讲人:刘达临教授
男同性爱者的性交行为,是艾滋病的感染渠道,必须加以引导和教育。但是前提首先是要公正、科学地看待同性爱。不能歧视他们,不能把他们逼入"地下”。否则不利于教育引导,而且就不仅仅是艾滋病问题了,它不利于发扬人性、维护人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下面我想讲四点:
1、现在中国有多少同性爱者?有些人讲,中国有同性爱呢,受西方影响的吧。他们说,中国有同性爱,好像是现在才发生的事情。其实同性爱的存在,大概是有人类历史记载就有了,全世界没有一个地方没有过,无时无刻不存在。那么这个人群数目有多少呢?很难统计。
因为大多数人是秘密活动的,中国没法统计,世界没法统计。根据70年代德国一个博士斯奈比尔估计,世界同性爱者的人数大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4%。在我国,10年前我主持的全国2万例性调查,其中有一个相关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也不是很明确)问有没有过同性性行为?统计有过的占城市和农村总人口的2。3%。也有人告诉我远远不止这个数字。根据我的分析和各种有关资料的分析,我认为我国同性爱者人数的下限是2%,不会少于2%。2%是什么概念?
我们国家有二、三亿人口啊,达2000万,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人数。完全不能忽视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而且这里有很多问题。
我在1992年到1993年组织过一次对同性爱者的调查,发现困难远远超过我的估计之外。我本来想组织六个地区600位同性爱者调查,一个地区取100人,可是调查到256人筋疲力尽,没法再调查下去了,难度太大了。找同性爱者是很不容易的,找10个人有1个人敢承认他是同性爱者,能够接受调查,就非常不容易了。那么你要知道他确实是同性爱者,你要请他接受调查就要跟他交朋友,跟他交往,请他吃饭,同他谈天,跟他看电影,跟他喝咖啡。几个月后他才有可能接受填你的问卷。时间、精力、财力、物力,使得我们筋疲力尽。但根据256例调查,初步有一个分析,发现他们文化程度较高。高中毕业以上的,占69。8%,大学以上程度的占35%左右,大大高于一般人群。我还发现男同性爱者中,有过同性性交的34。9%,这个数字大大小于西方,西方在80%左右。他们是秘密联系的占89%;因同性爱问题受过批判处分,甚至劳教的占23。6%;他们希望不要歧视,干预他们生活的占82。1%。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么大一个人群当中,受压抑的、秘密活动的、希望不要受歧视的占80%以上,至少2000万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值得重视。首先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问题,不仅仅是这个问题,这也是人性的问题,是人权的问题,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问题。这是我讲的第一问题。在我接触的很多同性爱者,非常担心暴露他们的身份。
有一个香港电视台来找我拍性教育方面的片子,觉得有些内容要请同性爱者讲。我找一些过去跟我有交往的同性爱朋友,谁都不肯。最后说不肯暴露你的脸吧,露后脑勺行不行?那也不行。我说那怎么不行呢,有什么不得了呢?他们说:刘教授你不知道,一让我老板知道我是同性爱者,我就要被炒鱿鱼了。同性爱者处于这么一个状态,我觉得很难过。
2、我想说的是整个社会对同性爱的看法和态度。我觉得这种看法和态度,跟我们整个国家、民族性文化的发展和对性的态度分不开的。
大家都知道在历史上,原始社会有一个漫长的群婚杂交时期。虽然是没有限制的杂交,但兄弟姐妹之间不可以乱交。很长时间,有几百万年,人类社会经验的积累,奴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逐渐发展。
群居杂交时的孩子是很弱的,容易夭折的,畸形的,不利于整个群体的发展。吸取了这样的教训,逐渐逐渐限制了性交对象。根据美国汉密博尔顿的研究,根据英格丝特归纳人类逐步建立的婚姻制度。首先血缘家庭,普罗期娜亚家庭,对偶家庭,最后是一夫一妻制家庭,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讲到一夫一妻制家庭,我想对上午某教授讲的问题,稍微做一点修正。某教授上午坦露胸怀,我对他充满了钦佩、尊敬。但是,他讲到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一个罪恶,卖淫嫖娼是补充。我觉得在现代条件下,还不能这样说,因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当中讲到这个问题,他是否定、批判一夫一妻家庭,他否定批判的是私有制条件下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在那种社会制度下面,女人受男人奴役,妻子受丈夫奴役。在那种婚姻家庭当中,妻子是丈夫发泄性的工具、家庭劳动的工具和生儿育女的工具,没有什么爱情可言。恩格斯讲,卖淫和通奸(而不是嫖娼)是一夫一妻家庭的补充。
这段话他不是连惯讲的,是分别在几处讲的。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大概是60-70页之间。现在我们的情况不一样了,尽管一夫一妻家庭还存在,可是私有制社会没有了。我们现在提倡男女平等,虽然事实上我们还没完全做到,但不管怎么说,这是社会发展的主流,一步一步向完全平等在靠拢。我们提倡夫妻平等、互敬互爱等等吧。在这样条件下,我觉得过去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弊病在逐渐改进。或者我们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好象旧瓶装新酒,瓶子还是这个瓶子,一夫一妻制家庭,可是酒换样了。我觉得当前不应否定一夫一妻制家庭,你否定一夫一妻拿什么来代替它呢?你的性交关系怎样规范呢?这是非规范不可的。过去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实质在于限制人们的性伴侣,不能乱来,同时有保护性质。不能乱来呢,要保证妻子所生的孩子确实出自丈夫血统的,而不是跟别人搞的,要保证私有财产能够供给确实出自自己血统的子女,是这样一个性质。虽然我们有些东西要改,但规范性交范围还是必要的。所以我觉得并非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罪恶。
我是非常反对单纯的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解决婚外性、婚外恋,这不是根本的办法。思想问题,思想上解决,感情就要感情方面解决。
法律要解决的是要巩固、完善婚姻家庭。如果夫妻真正相爱,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同时双方又能培育爱情之花,性生活又很和谐,双方都能提高道德水平,那么乱七八糟的性交关系和婚外情就会大大减少。
这是我补充一点,怎么区分恩格斯那时候所讲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和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不管怎么说,一夫一妻制是历史的进步。
在历史上尽管它不完善,以男人压迫女人为基础的,可像阶级的出现,私有制的出现一样,它是历史的进步。
对我们中国来说也一样,从开放到进步到再开放,这是人类性文化发展的一个轨迹。中国也是从原始社会时期来的,也是从群婚杂交来的。到了汉唐的时候,开放一些,有很多事例可以证明。到了宋朝中期以后,程朱理学盛行。直到20世纪,中国的进步比西方还要早一些。到了全国解放以后,呈现比较复杂的情况:一方面颁布了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这是大大的解放。婚姻自由也包括性的自由,可以选择自己的对象、配偶,选择这个人无非同床共枕嘛。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封建思想长期存在,建国以后没有很好批判、肃清,也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在性的方面还是很禁锢。改革开放以后拨乱反正,接受了西方文化中的一些精华的部分,在性的方面逐渐开放。当然我觉得还没有完全开放。有外国记者问我:你对这怎么评价?我说:门开了,开了一半。这是我的看法。当然还要继续开,还要进一步的努力。
在这种情况下,同性爱是一种什么情况呢?它是随着社会性的开放而开放的,随着性文化的进步而进步的。在群婚杂交时期同性爱不是问题,可是到性禁锢时代,同性爱是个大罪。在欧洲中世纪,同性爱者要被烧死。圣经上是批判同性爱的。圣经上认为人类性交关系就是为了生育,同性爱是不能生育的,这就是个罪。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弟弟,哥哥要死了,没有孩子,要弟弟跟嫂子结婚,为了生孩子。
弟弟不愿意,拒绝了。因他不愿意承担圣经的义务,所以他后来被杀死了。生育是个任务,你不承担这个任务就是罪。同性爱不能生育,所以就是罪。这是宗教对同性爱的认识。
到了1920年代,德国纳粹时期,纳粹分子首先是迫害犹太人,其次是同性爱者,害死了40万同性爱者。不管怎么说现在逐渐开放了,西方国家走得更远一点,开放的更多一点。现在一些国家同性爱者可以结婚了,不受迫害了,但并不完全是这种情况。现在有些地方依旧歧视同性爱者。同性爱在美国能不能参加军队还是个社会争议的问题。在我们国家更是慢一点,现在总的来说,人们对同性爱的看法在变化。怎么变化呢?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罪。要抓的,要罚的,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在1980年代到90年代初,同性爱者被劳教、罚款,现在逐渐宽松。可是我们中国很大,有些地区,有些人还不能科学地对待这个问题。记得三年前,上海有位同性爱者打电话给我:刘教授,你知道吗,现在还在抓同性爱者呢。今天早晨还在什么路抓住7个。抓到后就罚款,罚2000块,罚完就放掉。我觉得很奇怪的,怎么在上海1997年还有这样的事?当然,我也没法去核实。
我想这肯定是不对的,你抓人是为了什么?他犯了什么法?你有什么教育引导的意义?你抓了就是为了罚款?罚款就把人放走了?这算什么?我也不能去核实。但不管怎么说主流还是趋向对同性爱的比较宽松。10年前,有朋友跟我谈这个问题,我说,抓同性爱者有什么法律根据?法律上没有这一条啊。他说按流氓罪。他跟我开玩笑,流氓罪是个大口袋,别的口袋装不下都可以往这口袋装。这种情况在逐渐好转。第二阶段不是罪而是病,是心理上的一种变态,或是心理不正常。这种观点是越来越流行了,被我们中国社会所接受。我认为我们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同性爱有罪到非罪、有病这么一过渡过程。第三个阶段它是正常的,并非异常行为。这个观点树立的标志是1974年美国心理学会通过同性爱是非异常行为的决议。非异常就是正常的嘛。我们中国正在发展,如果大家都认为他不是罪,而是心理异常,我觉得就很不错了,但是还没有达到这一点。
我自己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我在1980年代写的书把同性爱归于性变态一栏当中;1990年代写书时我觉得不合适,不能简单否定,就把它放在异常性行为这样题目下。有人注意了这个问题,问我什么原因。我说我的看法有改变。现在呢?我还在晃荡,观念在晃荡,在第二到第三阶段这么一个过程间晃荡。我现在还不敢确定同性爱是心理异常还是正常行为,我还有点模糊,还得思考,还得学习。
大家的思想观念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嘛。这是从整个历史的角度、文化的角度来看同性爱问题。
3、对同性爱的道德评价。对同性爱的道德评价和我们的性道德评价分不开。不弄清楚性道德评价,就弄不清对同性爱的看法。所谓性道德评价,就是什么样性交行为是好的,可以的,应该的,合乎道德的。
什么样的行为不合乎道德?长期以来有人说,男女性交行为只有发生在婚姻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很长时期人们都这样说。这个观点有一个很大的漏洞,有很大不足的地方。什么婚姻的床?如果说他们是夫妻,不是自愿结合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也是道德的吗?
即便他们是自愿结婚的,有的妻子不愿性交,丈夫强迫她性交,这性交也是在婚姻床上发生的,也是合乎道德吗?所以这个观点看来是要否定。在全世界,比较公认的性道德评价就是四个字:自愿、无伤。
我觉得是比较科学的。就是说性交行为,也包括同性性行为,一个是首先要自愿。不自愿的性交行为就是不道德的,不符合我们的社会道德规范。还有无伤,就是说双方自愿,但不能伤害对方,伤害他人,伤害社会。否则的话不行。我觉得这比较全面。
社会总是向越来越自由的方向发展,从对弱势人群进行压制,甚至说迫害逐渐向自由发展。应当看到这个趋势。比如说从前,有四个因素,包括职业、户口、粮油关系、档案,把你捆得紧紧的。当然,不是不好,过去的社会条件经济发展受限制。现在经济发展了,已达到很高的程度了,很多地方便松动了,户口现在有蓝印户口,粮油关系根本没有了,职业可以自己找,档案也不是很重要了。现在就是这样的趋势。我觉得在性问题上也是这个趋势。性自由这话没错。我们都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为什么不可以讲性自由呢?当然,不可以理解为乱搞男女关系就是性自由,乱搞男女关系是不对的。讲性自由,应该附加一点,应该是健康的性自由,合理的性自由。人有选择性伴侣的自由,选择性生活方式的自由,但应该是健康的选择。同时社会控制是不可少的。否则的话,你的自由影响了社会,影响了他人,社会还不管吗?所以我觉得同性爱也应该是这样。双方自愿,不危害社会就可以。社会不会干预,不会多管。但有个条件,不能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如果成年的同性爱者跟非成年人搞同性爱,从保护青少年健康出发应该干预。如果说男同性爱肛交不加防护,可能变成艾滋病的感染源,社会当然应该干预,应该引导教育;或者同性爱活动有伤风化,在公开场所发生性关系(就是异性爱者在公开场所搞也是不行的)。如果说不影响社会,我觉得应该是自由的,社会不应干预,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社会发展越来越宽松,而不是越来越禁锢、越来越压制。
去年,在香港开第14届世界性学大会,通过了13届世界性学大会提出的性的人权宣言。有9条,其中讲了有选择性伴侣的权力,选择性生活方式的权力,有获得各种性信息的权力,有获得性治疗的权力等。我觉得能够把人的性问题提到人权高度,这是时代的巨大进步。但这个宣言也有不足的地方,因权力总是和义务相连。
我们需要在我们的领域更加努力地推动观念向前发展,包括怎样维护人权,包括同性爱在内。这样对于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是有帮助的。
【说明】刘达临先生,教授,亚洲性学联会副主席等,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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