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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首例同性夫妻结婚一年闹离婚 或创同性离婚历史先例
Friday, 23 July 2004 @ 00:40:47 责任编辑: boyyob 作者/来源: http://www.qianlong.com/

  中新网7月22日电 据美国《纽约时报》消息,有两名多伦多女性可能是第一批在加拿大结婚的同性伴侣,但她们现在却开始寻求也可能是加拿大第一宗的同性离婚。

  这两名女性于2003年6月18日结婚,
也就在安大略省法庭作出同性婚姻合法化决定的一周后。这两人已经在一起长达10年,但在5天的婚姻生活后她们就分开了。由于加拿大现有的离婚法仍然只适用于一男一女的婚姻,这两名女性正寻求改变加拿大的离婚法。根据法庭规定,这两名多伦多女性的身份被严格保密。

  加拿大去年总共有超过3000对同性伴侣结婚,但加拿大离婚法并没有做出修改以反映这种同性恋婚姻的新现实。这两名女性之一的律师朱莉-汉纳福德称,这些同性恋是合法婚姻,但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她们不能离婚直到离婚法获得修改。为了离婚,这两名女性必须让安大略省高级法院的一个法官做出目前离婚法违宪的裁决。她们的离婚案将于今年9月13日开始听证。

  这两名女性在保持长期的关系后突然分开,也使很多人质疑这两名女子离婚是否只是为了测试加拿大的法律。玛撒-麦卡锡是另一个女性的律师,他说她们离婚是因为像其它夫妇一样出现了分歧。这两名女性中的一个为了避免困窘刻意遮盖自己的身份,认为成为第一对离婚同性夫妻是“耻辱”。

  目前在加拿大已经有4个省或地区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它们是安大略省、魁北克省、英属哥伦比亚省和育空地区。这些省或地区的法院已经裁定传统的婚姻定义违反了自由权利宪章和加拿大权力相同法案。加拿大政府也已经草拟了法案,准备将全国范围内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但首先要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决定同情婚姻是否合法。

  麦卡锡称,同性婚姻离婚的事情可能会更加复杂,因为加拿大联邦政府要等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作出决定后才能处理同性离婚的问题。但是她表示,离婚问题在同性婚姻法律上“完全是一个技术问题”。她说:“加拿大已经有3000对同性婚姻,我们不让他们离婚是不可能的。”(章田/雅龙)

加拿大同性“夫妻”闹离婚
2004-07-22 19:29:59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同性恋婚姻问题,在各国一直备受各种争议。加拿大3个人口众多的省自去年开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这就使得当地同性情侣终于可以名正言顺“成眷属”。

  不过近日,加拿大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后首批领到结婚证书的女同性“夫妻”中的一对开始“闹别扭”,并且有可能成为加拿大第一
例离婚的同性“夫妻”。

去年第一,今年还第一?

  来自加拿大安大略的两名女子去年夏天在加3省批准同性恋婚姻后数日内“喜结良缘”,结为“夫妻”。但未料维系了5年的“恋爱”关系在婚后5天即走到了尽头,两人自此分开。如今,两名女子都想要解除去年的那一纸“来之不易”的结婚证书。

  不过,按照加拿大3省的现有法律,同性恋婚姻还处于“结婚容易离婚难”的阶段。目前,双方都正在通过律师向法庭提交申请。

  其中一名女子的委托律师朱莉·汉纳福德说,这可能是加拿大法院收到的第一份离婚申请。汉纳福德说,双方都设法争取说服法院修改国家离婚法案,以便结束感情的同性“夫妻”能够“重获自由”。

  荷兰2001年成为全球第一个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加拿大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紧随其后地于2003年赋予同性恋婚姻以合法地位;美国马萨诸塞州和比利时同年也承认了同性恋婚姻。

修改“配偶”法律概念

  目前,两名女子请求离婚的首要障碍就是修改加拿大离婚法中关于“配偶”的定义。

  汉纳福德说:“按照国家离婚法的限定,法庭只拥有解除异型夫妻婚姻的权限。”在汉纳福德看来,之所以同性婚姻的离婚还不在法庭权限内,是由于离婚法中关于“配偶”的定义尚未完善。

  现有的离婚法把“配偶”定义为“同异性结婚的一位男士或女士”。因此,离婚法中所有与“配偶”相关的法律词汇都把“与同性结婚的一位男士或女士”排除在外。正因为这一法律概念,才致使这两名婚后女子出现离婚难的局面。

  两名女子都提出申请,要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将配偶一词概念中的“异性”删除。

  “如果(最高法院)没有那么做,那么同性夫妻就不可能离婚,”汉纳福德说,“那使得她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她们的确结婚了,但现在她们都想立刻解除婚姻并继续各自的生活,但是她们不能。”

  事实上,许多国家如今都提出了对婚姻概念的修改。例如,法国总统希拉克等政府官员认为,法国民法第75条对婚姻的解释并不精确,应当修正为:“结婚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而美国总统布什也于本月10日在每周例行电台讲话中说,为捍卫婚姻的意义,有必要把宪法关于婚姻的定义修改为“男人与女人以丈夫与妻子的名义结合”。

M.M.和J.H.

  在这起首例同性离婚事件中,法庭要求媒体在报道时不要公开两名女士的真实姓名,而是分别以“M.M.”和“J.H.”代替。

  法庭认为,因为两名当事人的姓名被公开,其中“M.M.”和“J.H.”就会承受沉重的精神压力。

  姓名简称为“M.M.”的律师在递交给法庭的文件草本中提议说,由于关系到的第一例同性“夫妻”离婚,所以难免会给当事人带来些“羞辱式”的精神压力。

  加拿大最高法院定于今年秋天再次讨论同性恋婚姻相关问题,到时再决定是否应当在宪法层面批准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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